古人有云,食色性也,讲的就是性是上天赋予人们美好的体验,任何人都有追求这种美好的权利。然而古话又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讲的是要有节制,不能单纯地为了感官刺激而去追求一些东西。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国门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西方的自由思潮涌入,尤其是其作为代表的性自由思潮的涌入,迅速的占据了年轻人的高地,使得社会对于性开放的包容程度也越来越高,时刻的冲击着中国传统的性观念。追求性自由无可厚非,然而,性自由真的就是完全的自由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法律的红线不能逾越。
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单纯的追求感官刺激,多次参与多人活动,最终获刑的案件,值得所有人的警醒。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莫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
陈女士,女,199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
叶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
熊女士,女,1995年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助区武宣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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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90年代中期的莫某,读书的时候并不是特别的认真,在几年的求学生涯当中,也是高考勉强之下,读了一所普通的专科学校,虽然并不是特别好,但对于未来来说,也至少是一个求职之时的加分选项。在读大学的时候,认识了同为校友的陈女士,同时发现两人竟然是同一个县的老乡,这让两人感觉亲密之余更是亲上加亲。
很快,到了毕业季,两人也是来到了南宁,想着在省会这边,也许能有一些好的工作机会。然而,这样的学历,又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到了南宁之后,求职也是处处碰壁,这让两个人很是气馁。但生活还是要继续,只能不断的寻找着机会。总算皇天不负有心人,两人最后也是找到了各自的工作,虽然并不满意,但对于两人来说,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工作经验和生存下来的物质条件。
因为并不是自己特别喜欢的工作,莫某也没有太大的动力,每天下班之后,就回到家中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刷手机。某天,莫某在浏览特殊网站的时候,发现了某个多人活动QQ群招募人员参与其中,这一下就拨动了莫某的心弦。因为工作的不顺利,莫某内心很烦闷,总想着能够释放心中的压力,便尝试着申请加入。没想到,群主竟然给自己通过了。看到群里面的活动信息和分享的影像,莫某有点心潮澎湃,这是自己之前没有接触过的领域。
怀着激动的心情,莫某跟陈女士介绍了这个群,并带着陈女士看了群里面的内容和活动信息。看着认真在看群内容的陈女士,莫某则是小心翼翼的询问了一起参加的可能性,没想到陈女士竟然一口答应了下来,可以看的出,陈女士也被工作的压力压得快要崩溃,所以答应的很干脆。
得到了支持的莫某,把陈女士也拉到了QQ群当中,两人在群里面也表现的很活跃,并且一直在熟悉群里面组织活动的套路,想着自己能够快速的融入其中,并尽快的开展活动。
2017年6月30日至7月1日,莫某与陈女士在群内邀请了叶某、熊女士以及另外一名网名“弦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18号永恒朗悦酒店,五人进行了团建;
进行了第一次活动之后,莫某与陈女士觉得意犹未尽,于是继续邀请叶某和熊女士共同进行团建。
2017年7月2日至7月3日,在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9号五象山庄酒店,莫某、陈女士、叶某和熊女士进行了团建。
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期间,莫某与陈女士,并邀请叶某和熊女士以及王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18号永恒朗悦酒店,多次进行团建。
2017年7月29日、10月12日至13日,莫某与陈女士,邀请王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18号永恒朗悦酒店,进行了多次的团建。
每次的团建活动,莫某都会很热心的进行拍照和视频的录制,并分享到群内。
2018年7月4日,群内成员陆某和罗某向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报案;
2018年7月4日,QQ群被警方破获,收集大量证据之后被强制解散;
2018年7月6日,莫某、陈女士、叶某、熊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1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莫某、陈女士、叶某和熊女士被执行逮捕。
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判结果未知。但是按照所造成的危害及社会影响,结合聚众淫乱的刑法标准,几人大概率会被判罚6个月到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根据在案件侦破当中的表现,量刑会有上下的波动。
普法课堂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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