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维稳 警民一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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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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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工作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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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工作机构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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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组织的义务和责任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高从严 全程把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为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经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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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一、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二、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
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
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
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三、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考虑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四、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恐防恐小常识!
1、警惕以下行为:
①神情异常。神情恐慌,说话支支吾吾,东张西望。
②着装异常。穿着打扮与普通人明显不同,服装奇异。
③物品异常。携带管制刀具、斧头以及类似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④行为异常。反复在商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区附近逡巡观察。
⑤貌似嫌疑。长相疑似被通缉的嫌疑人。
2、发现可疑人怎么办
①保持镇静。不要引起对方警觉。
②迅速报警。直接拨打110,反映可疑情况。
③牢记特征。尽可能记住嫌疑人及交往人员体貌特征,在确保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可用手机对人和物品进行拍照。
④确保安全。做好自身保护,防止被可疑人发觉。
(来源:珠海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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