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酒泉政协)
中央保密委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要求提升保密依法行政能力。2018年12月27日中央保密委签发《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首次明确了处分标准和处分建议。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施行。
总则
明确本办法主要方针
第一条指出: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规定:机关、单位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行使处分建议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条提出:处分建议应当与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宽严相济
第四条规定:
出现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权强迫、威胁、教唆他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行为将建议从重处分。
第五条规定:主动交代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泄密后果发生或者挽回、减轻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将提出从轻处分建议。
第六条规定: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经评估危害不大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的,可以建议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免予处分。
分则
落实本办法具体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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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七条规定:
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登载、转载国家秘密,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将国家秘密登载在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的;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然转载到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的;
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未经保密审查单位从事涉密业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制作、复制、维修国家秘密载体、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维护涉密信息系统、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且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的、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八条规定: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社会网站、个人博客、微博、微信、QQ、网盘、云盘等方式发布或者转发的;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或者管理程序的,或者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十三条规定:采用窃取、刺探、收买以外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规定:,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私自将国家秘密载体转借、转送他人的、删除、遮盖、隐去、篡改国家秘密标志,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文件传达范围,导致国家秘密泄露,非法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复制、拍摄、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条规定:私自销毁应当清退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造成国家秘密载体流失、失控的,将国家秘密载体送交非销毁工作机构或者非指定承销单位销毁的违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导致遗失或者被窃取的;
第二十二条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定密责任人员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条规定: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第十二条规定: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允许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
第十八条规定:通过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等违规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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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建议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留存国家秘密载体,经责令改正仍不上交的,未按规定及时清退国家秘密载体,经责令改正仍不清退的,以捡拾等方式意外获得国家秘密载体,经说服教育、责令上交仍不上交的,以其他方式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附则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重判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以上5份以下(不含本数)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10份以下(不含本数)的,属于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
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1份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10份以上的,属于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
第三十条规定
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第三十一条规定
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建议。
来源|中广核服
编辑|杨宗超
审核|孙志霞
复审|李晓红
终审|兰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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