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时间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时间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一、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1、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会计制

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时间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

一、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1、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会计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就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二、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1、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见上文。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上如果先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对比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区别比较大,根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A.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用分录体现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 企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待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用分录体现如下: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适用简易征税的项目】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含税价款】

对于第二种情形,我们常常会在收入章节相关知识点遇到,例如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尚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但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需要提前确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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