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规定全国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施行。全文共22条。对地方志的概念、范围,各地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修志的原则与要求,志书编纂的权限,修志队伍的组成,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社会各界对修志的责任,志书审查验收的标准与办法,志书的备案与文稿管理,志书著作权、署名权的归属,对地方志工作者的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修志的查处办法等方面做出规定。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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