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合伙企业本身。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应补(退)税额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每一个合伙人按规定计算出归属于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个人合伙人应补(退)税额如何计算?
个人合伙人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 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四、什么情形可以适用投资抵扣?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
(2)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该条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如何计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按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
(1)预缴纳税申报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可以由合伙人本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自行申报,也可以由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或扣缴端)代理申报。
(2)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以由合伙人本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以由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代理申报。有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还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由合伙人本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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