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税务)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的规定,广西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2021年上半年免征,下半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那么广西的水利建设基金是如何计征和申报呢,往下看,了解详细内容:
一、征收标准
1.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
2.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分别按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按业务收入的1‰。
3.达起征点的城镇个体户100元、农村个体户50元。
(如何判断城镇、农村: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作为判定依据,按5%、7%的为城镇个体户,按1%的为农村个体户。)
二、申报方式
1.申报路径: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通用申报】–【(优化版)通用申报(工会经费、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水利建设基金)】,操作界面点击增加,选择【征收项目】为“30221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如图所示:
2.申报期限:
(1)个体户缴纳义务人的水利建设基金按年征收,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12月)。
(2)企业缴纳义务人的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随征,按月征收的,第一次申报时间在2021年8月征期(所属期为2021年7月);按季征收的,第一次申报时间在2021年10月征期(所属期为7-9月),
(注意要点:税务机关将在2021年7月统一为企业缴纳义务人认定费种)
三、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2021年上半年免征,下半年减半征收(按所属期)。2022年按原规定征收。
政策依据:桂财税〔2021〕10号
(注意要点:原规定为桂财综〔2012〕18号、桂财综〔2012〕79号、桂财综函〔2013〕42号、桂财非税函〔2013〕8号等文件。)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
3.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桂财综〔2012〕18号
(注意要点:2021年不符合上述税收优惠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个体户,按征收标准的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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