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男子吴某为了哥们义气,
代替朋友王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
结果两人双双获刑。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事件直击
2016年8月,王某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要参加科目一考试,但其参加考试未通过。2016年12月7日,王某联系朋友吴某,让其代他参加考试。2016年12月8日上午,吴某持王某的身份证至福清车辆管理所代考,在考试过程中被查获。同日,王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在福清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吴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预缴纳罚金3000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吴某均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他们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网络图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无论是请人替考,还是自己当枪手,都不再是简单的警告批评,而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小编想提醒大家
开车上路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
平时还应认真学车、谨慎驾车,
千万别因为一念之差造成终生遗憾。
内容整理于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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