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没道德底线了,男子嫖娼还不算,更利用嫖娼干不道德之事,既违背社会道德,又涉嫌违法,太不讲“武德”了
最近在深圳梅林一失足女子跑到梅林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把自己的不雅视频传到网上去了,并称她与视频中的男主角是老相识!
经询问得知,失足女子与其老相识每次做交易都会高于同行价许多,老相识称只要她好好配合每个动作就成,价钱都不是问题。
遇到这么豪爽的主顾失足女当然是乐意配合的嘛,不就是十几分钟的事吗?也不会掉肉是吧?于是每次都很爽快的给老相识服务好。
但是她本以为遇到了金主,直到有一天在网上刷视频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她当时就直接崩溃了。
案件经过:
女子林某(化名),长期在深圳梅林工作,但是她的工作却不太见得光,她就是我们常说的性工作者,也就是失足女子。
林某每天不是在小巷子里招揽生意,就是在网上物色顾客,按她的说法现在生意也不好做,什么行业都不好做,因为这疫情的影响,大家的收入都缩水了,所以遇到讨价还价的顾客也特别多,她都已经习惯了。
但是直到她遇到了顾某(化名),她就像遇到了金主一样的高兴,这个顾某是她从网上联系上的一个顾客,顾某与很多客人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不讨价还价,甚至往上加价!这让林某感到有点意外。
那是每一次两个进行性交易时所谈的内容:
顾某:“下次我给你加300元,我们做多几个动作,时间长点就行,如何?”
林某听了,有这等好事,就多几个动作就加价钱?多几个动作又能如何呢?男人不都是那么回事嘛,个个觉得自己能力很好,其实也还是差不多的,既然人家高兴,那就配合一下也行嘛,于是满口答应:“没问题呀,你喜欢啥姿势我配合就是。”
果然第二次两人再约的时候男子还单独去酒店开好了房间,而不是原来的出租房里面,顾某说出来娱乐就得心情舒畅,环境很重要。
果然顾某直接多给了林某300元,随后两人尽情地发挥,几乎玩出花来了。
而顾某特别喜欢要求林某往某一个方向展示整个过程,林某一直都没有怀疑这个特别的动作。
如此这般下来,其实花费林某的时间并没有多花多少,收费却多了一倍,林某因此非常乐意做顾某的生意,至于他的那些要求也并不过分,加上顾某脾气也好,因此也没有多放在心上。
就这样一来二去的两人都成了老相识,隔三差五都会约一次,每次都玩不同的新花样,林某经常打趣:“你也真会玩,谁做你女朋友真幸福。”
她没想到自己遇到的是一场噩梦!
直到有一天林某在网上某视频网站刷视频,正刷得起劲的时候一个淫秽视频跳了出来,一眼看起咋环境和人物这么面熟?
定神一看,吓得冷汗直冒,然后顿时大怒,她气得浑身发抖,拿起手机就拨打了顾某的电话质问:“你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拍视频放到网上去?我警告你,立马把视频删除了,否则我报警。”
原来淫秽视频里面的女主角竟然是自己,打了码的男主角显然就是顾某,林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中了顾某的圈套,竟然被偷拍了性爱视频,甚至发布到网上去。
但是顾某并不承认是他发布到网上去的,林某没想到顾某这么不要脸,这么显而易见的事情还能抵赖得了的吗?很显然顾某是一个没什么底线的一个人,眼看那视频播放量“噌噌”往上涨,林某又急又怒,担心视频被熟人认出来,到时自己都没脸见人了,于是她立马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林某提供的线索,很快就找到了顾某的藏身之处并把他抓拿归案。
经民警调查发现该顾某竟然以嫖娼为由,诱骗失足女子到宾馆进行性交易,进行现场,把视频录制下来,事后将视频上传到网站牟利。
为了避免失足女生疑便故意提高服务价格以此引诱失足女子上钩,熟络后一步一步地实施自己的计划。
顾某交待,他多次以嫖娼为名引诱多名失足女进行性交易,趁机进行色情,观看的都是事先已经付了款的“固定客人”,而林某只是多名受害者中的第一个人,他怎么也想不到这么巧视频就被林某本人刷到了。
林某现在才明白过来,难怪顾某总喜欢要求她与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往一个方向展开门户,原来顾某在那个方向的暗处事先摆好了摄像机!
林某得知真相后,顿时崩溃了,非常后悔自己贪图小便宜,现在她还担忧这视频到底已经多少人看到了,自己周边的朋友有没有看到,现在悔到肠子都青了。
最终顾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依法判刑,而林某也因卖淫嫖娼被依法拘留和行政处罚。
那么本案中会涉及哪些法律点?我们来看看。
第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解释: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主体: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案件事实:回归到本案,顾某偷拍与林某的性爱视频,现场进行连网,随后把视频上传到某视频网站进行牟利,很显然,其行为已符合“(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意思表示.
那么顾某是否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的要件具体到量上,传播200至500以上或者获利5千元以上,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因为顾某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会根据其所传播的视频数量进行量定。
据顾某交待,林某仅仅是受害者之一,那视频的传播数量很大可能是已达到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顾某至少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的失足妇女卖淫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该女子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偷拍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影响,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虽然林某是受害者,但是她的行为也违法了,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是给予10日-15日之间的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话,则在5日以下处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林某虽然是受害者,但法不容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谁也逃脱不了。
所以呀,什么样的钱应该赚,什么样的事不能做,大家都应该心里有杆称,好好掂量掂量,每一分钱都来得正派,来得光明磊落,你的人生才能走得顺畅。
只为满足一时的贪欲而违背社会道德规范,挑衅法律的底线,最终你将为自己的无知和荒唐付出惨重的代价,你的人生也将留下永远抹不去的污点。
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本站内容作品来自用户分享及互联网,仅供参考,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youxuanhao@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